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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号)规定: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8号)规定: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下列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详见《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财税〔2008〕1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
1、企业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2、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取得的所得。
3、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
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4、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的税务处理
(1)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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